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黏土砖写进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8月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车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对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作出了明确规定。循环涨落促进法规定,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和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黏土砖。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黏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黏土砖的,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强调“减量化”,规定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有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循环经济促进法还强调“再利用和资源化”,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人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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