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政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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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给以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给以补贴;
-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 对应用新型墙体建造的北方节能住宅,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 0% 的政策;
- 在城市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作为钢混结构的填充材料,禁止强度等级 MU10 以下的实心砖在 5 层以上的建筑中使用;
- 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纳入城市建筑总体规划,确保新型墙材建筑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 积极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房屋售价;
- 对使用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 ”用于墙材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 各地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划拨一定的比例用于墙材企业技术改造;
- 采暖地区要按期达到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非采暖地区要结合改善建筑物热环境制定应用新型墙材的具体规划,大力组织实施,以推动墙体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发展。促进节能建筑全面推广;
- 大中城市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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